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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s of Hefei lnstitutes of Physic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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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主要職責[2023-11-03]
檔案館建設、維護和運行。
科研檔案、人事檔案、文書檔案、基建檔案、財務會計檔案、固定資產投資檔案、知識產權檔案等收集、鑒定、使用和銷毀的過程管理;
推進電子檔案及磁介質檔案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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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分工[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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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20號)[2025-08-19]
2023年2月15日國家檔案局令第20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轄和適用
第三章??調查和決定
第四章??執行和結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檔案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第五條??檔案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回避制度。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回避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調查。
第六條??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條??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對下級檔案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加強監督。
第二章?管轄和適用
第八條??檔案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一)違法行為涉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企業、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全國性人民團體的;
(二)全國范圍內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權法定、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違法行為涉及區域、案情復雜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區域內不同層級檔案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管轄范圍,明確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檔案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檔案主管部門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檔案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予以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檔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實施檔案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章?調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檔案主管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測、檢驗、鑒定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第十七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違反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依據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部門管轄;
(四)違法行為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檔案主管部門對檔案違法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必要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條??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對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證據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也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后注明與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收集、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是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調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復制等方式取證,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三條??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不到場、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詢問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評估、認定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評估、認定意見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檔案主管部門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出具協助函,請求有關機關協助進行調查取證等。
第二十七條??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調查過程、案件事實、證據材料、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
第二十八條??在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調查報告連同案件材料,交由檔案主管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檔案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工作由檔案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未設置法制機構的,由檔案主管部門確定的承擔法制審核工作的其他機構或者人員負責。
案件查辦人員不得同時作為該案件的法制審核人員。檔案主管部門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檔案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六)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三十條??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提出以下書面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處罰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三)對適用依據不準確、處罰不當、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改正;
(四)對超出法定權限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
(五)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擬作出檔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擬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所列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檔案主管部門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對調查終結的檔案違法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于案情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檔案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六條??檔案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檢測、檢驗、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檔案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四章?執行和結案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檔案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三十九條?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依法終結執行的;
(三)案件終止調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四十條??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整理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范有序。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國家檔案局公布的《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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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辦法[2023-11-10]
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進一步強化省科技計劃項目搜索、查詢、運用及跟蹤問責問效,更好地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將2020年第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的《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3月16日
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含專項、基金,下同)檔案工作,進一步強化省科技計劃項目跟蹤問責問效,有效保護和利用科技信息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以及中央、省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檔案工作意見及其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安徽省科學技術廳檔案管理辦法》《安徽省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實施方案》《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以下簡稱項目檔案),是指相關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申請、立項、實施和驗收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類型及載體的原始記錄。項目檔案是國家和本省重要的科技信息資源,應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做好項目檔案工作,確保其真實、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或科技部立項,有省級財政撥款支持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的形成與管理。省科技廳其他各類有省級財政撥款支持的項目或專項工作材料的歸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省科技廳資源配置與管理處統籌協調項目檔案工作,并將項目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作為后續立項和監督計劃執行的重要依據及調控手段。廳各職能處室指定專人負責本處室項目檔案管理,具體職責包括歸口管理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安徽省科學技術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負責項目檔案業務指導和集中統一管理。具體職責包括:指導各職能處室對歸檔項目檔案進行規范整理,接收移交項目檔案的保管、保密與利用,同時編制目錄、簡介、文摘等各種檢索工具,組織開展數字化加工,建立項目檔案數據庫,便于及時查詢、統計與利用。
第二章 項目檔案的形成與歸檔
第六條 歸檔范圍:經省科技廳或科技部立項,有省級財政撥款支持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七條 歸檔內容: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書、任務書或合同書、驗收(結題)材料,其中驗收(結題)材料包括驗收或結題申請表、驗收證書、項目總結(報告)、技術報告、成果相關證明資料、財務報告(其中省財政資助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提交資金支出專項審計報告;50萬元以下的提交財務收支決算報告)等。項目檔案必須是原件和定稿,其載體與記錄材料具有耐久性,字跡工整、圖樣清晰,簽署手續完備。
第八條 歸檔時間:每年1月初,檔案館主動協助機關各職能處室,清理和匯總上年下達、驗收的科技計劃,并于3月底完成上年度歸檔計劃項目檔案的接收工作。對于未能按期歸檔的項目,歸口職能處室需書面說明原因并落實具體歸檔安排,相關單位或個人依法不得拒絕移交項目檔案或者將檔案據為己有。
第九條 歸檔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應為原件,完整、準確、系統,其制成材料應有利于長久保存。
(二)非紙質文件應與其文字說明一并歸檔。
(三)各職能處室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下達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書、任務書(合同書)的移交,以及上年度已完成的項目的驗收(結題)材料的移交。
(四)申請書、任務書(合同書)及驗收(結題)材料的紙質材料均要按照科技計劃項目下達批次和項目表順序排列,同時移交一份電子目錄。
(五)涉密的科技計劃項目材料需標明密級,單獨移交。
(六)材料移交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填寫移交清冊表,經移交、接收雙方確認無誤后,方可歸檔。
(七)對于各類該批次科技計劃項目的評審、評估或評標結果的專家原始記錄,由廳各職能處室整理,根據需要移交檔案館。
第三章 項目檔案的整理、保管、利用與保密
第十條 項目檔案按項目組卷,一個項目為一卷,每卷由申請書、任務書(合同書)、驗收(結題)材料(詳見本辦法第七條)組成。按年度分類并編號,使用“KX”代表科技計劃項目檔案。檔案館保管一套完整的紙質檔案。
第十一條 各職能處室因工作需要可按相關管理制度借閱,檔案館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完成單位及完成人可持單位介紹信或居民身份證進行查詢;涉及公檢法、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特殊情況查檔,可以持相關證明文件按規定程序查詢。
第十三條 涉密的科技計劃項目檔案查閱,檔案館經報資管處審核、分管廳負責同志批準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十四條 如工作需要查詢評審、評估和評標結果的專家原始記錄,各職能處室經請示分管廳負責同志批準后,檔案館方可提供利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檔案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實施細則》(科計〔2008〕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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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2023-11-10]
國家檔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
第15號
《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已經國家檔案局局長辦公會議、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檔案局局長 陸國強
科學技術部部長 王志剛
2020年9月11日
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以下簡稱科研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科研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科研工作和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承擔科研項目(包括科研課題,下同)研究、計劃管理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開展科研檔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科研檔案是指科研項目在立項論證、研究實施及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成果管理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據、圖像、音頻、視頻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以及標本、樣本等實物。
第四條 科研檔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科研活動的重要環節,各單位應當把科研檔案工作要求納入科研管理制度與工作流程,與科研項目工作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將科研檔案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并予以考核。
第五條 科研項目結題驗收時,各單位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對科研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進行審查或驗收。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統一管理原則,建立健全科研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在人員、庫房、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保證科研檔案工作順利開展,確保科研檔案完整、準確、可用、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應當歸檔的科研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把科研檔案工作經費納入本單位預算;科研檔案工作產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項目預算相關科目。
第八條 按照國家檔案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對全國科研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過程中加強科研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把科研檔案工作納入本系統整體工作范疇,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機構)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科研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機構)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對本級財政支持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科研檔案工作建立工作機制,并進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管理單位對所負責科研項目的檔案工作負責,按照科技計劃管理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第十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含牽頭承擔單位)對所承擔科研項目的檔案工作負總責,對科研項目參加單位提出科研檔案管理要求,明確檔案歸屬與流向,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或驗收。
科研項目參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要求做好所參加科研項目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及檔案保管、利用、鑒定、處置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科研檔案,對本單位科研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協助科研人員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及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等工作。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對歸檔科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負責。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應當明確專人負責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審核,結題驗收后按照要求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科研內容和科研管理程序,結合科研項目特點確定歸檔范圍。科研項目在立項論證、研究實施及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成果管理等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科研文件材料均應當納入歸檔范圍。
歸檔范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項論證階段
項目指南、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經費預算文件材料,申報書及相關證明;立項評審文件材料,預算申訴、評審文件材料;立項(含預算)批復,任務合同書(含預算書)及各類協議等。
(二)研究實施及過程管理階段
研究計劃、組織實施工作方案,研究、實驗任務書、大綱,實驗、探測、測試、觀測、觀察、野外調查、考察等的原始記錄和整理記錄,綜合分析報告;設計文件、圖樣,集成電路布圖,工藝文件,計算文件,數據處理文件;科學數據;研制的樣機、樣品、標本等的實物及其目錄、圖片等。
中期、年度等階段執行進展情況報告、總結報告、研究成果等;項目、人員、進度、經費等的調整、變更文件材料;撤銷項目已開展工作、已使用經費、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文件材料。
專家咨詢、中期檢查、中期評審、項目監督工作形成文件材料。
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范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等。
(三)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成果管理階段
驗收申請書,驗收承諾書;工作總結報告,技術報告,項目經費決算等財務情況文件材料。
驗收通知,驗收評審文件材料;驗收現場測試報告,第三方檢測、測試、評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及證明、典型用戶報告、產業化審核報告等;驗收結論書,結題書面通知等。
績效自評價報告,專家評議文件材料、評價結論等績效評價工作文件材料。
研究報告、論文、專著、數據庫等研究成果文件材料;自評價報告,科技報告;專利、軟件及其他知識產權文件材料。
產業化報告、證書、出版物等成果應用、獲獎、宣傳推廣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 科研文件材料歸檔要求:
(一)歸檔的科研文件材料制成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要求。
(二)科研項目完成或中止后,應當對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統整理,履行審查手續后及時歸檔;研究周期長的項目,可分階段歸檔。
(三)科研文件材料歸檔時應當根據科研項目的性質、規模、創新性等確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
第十六條 科研電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歸檔及科研電子檔案的保管、利用、鑒定、處置等應當按照國家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各單位建設或使用科研項目管理系統時,應當充分考慮科研檔案管理需要,設置科研電子文件歸檔管理功能或接口,并確保歸檔電子文件真實、完整、可用、安全。歸檔的科研電子文件及其存儲格式、元數據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科研電子文件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
(一)形成的科研電子文件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形成科研電子文件的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文件,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電子文件,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文件,功能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科研電子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科研電子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文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第十九條 科研檔案應當按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進行整理,科研電子檔案應當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進行整理。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開展科研檔案數字化。
第二十條 科研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檔案保管的要求,庫容量滿足未來檔案增長的需要。科研檔案保管過程中應當定期檢查科研檔案的保管狀況,及時修復破損檔案。
涉密科研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管。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檔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管期滿的科研檔案進行鑒定。保管期滿科研檔案的鑒定應當由檔案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共同進行。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科研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確無保存價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檔案開放利用機制,促進科研檔案信息共享,加強科研檔案資源深度開發。科研檔案的開發利用應當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符合知識產權保護要求,涉密科研檔案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科研檔案工作統計制度,按照規定做好科研檔案統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分工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應當以任務合同或分工協議條款等書面形式明確約定科研檔案的歸屬、流向、處置和利用共享事項。一般應當由牽頭承擔單位保存一套完整檔案。參加單位在保存本單位承擔任務所形成檔案的同時,將副本或復制件送交牽頭承擔單位。
如確系涉及參加單位或該單位科研人員合法權益而不宜向牽頭承擔單位送交副本或復制件,且有書面約定的,參加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形成的科研檔案目錄送交牽頭承擔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科研文件材料歸檔與科研檔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科研項目計劃管理單位及項目綜合管理形成的檔案可按照文書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20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檔案局發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國檔發〔198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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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2023-11-03]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制度,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需要,在職責范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
第十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范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范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應當歸檔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七條 檔案館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第十八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文獻信息同時是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十九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采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轉讓。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禁止買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
檔案館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為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第三十條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檔案研究人員研究整理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三十七條 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經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 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第四十條 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檢查時,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檢查有關庫房、設施、設備,查閱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記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泄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
第四十九條 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檔案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運送、郵寄、攜帶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由海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沒收、阻斷傳輸,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將沒收、阻斷傳輸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檔案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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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2023-11-03]
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進一步強化省科技計劃項目搜索、查詢、運用及跟蹤問責問效,更好地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將2020年第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的《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3月16日